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:长江流域生态修复费用标准需统一规范
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
2022-06-05 17:05 来源:澎湃新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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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江保护法实施成效初显。6月5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《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》。
该报告由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、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共同完成。报告指出,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,高质量发展的环境司法保障仍旧任重道远,长江流域生态修复费用的标准与管理尚需统一规范。
2021年是长江保护法实施的第一年。前述报告课题组基于长江流域16省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2021年度工作报告以及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提供的数据支持,对长江流域的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。
报告具体分析了刑事、民事、行政、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,重点分析了流域突出的非法捕捞、盗伐林木、超标排磷、环境污染等案件,特别关注了适用长江保护法审结的案件情况,以此观察长江保护法对司法功能发挥的作用。
据不完全统计,2021年度,长江流域共计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20796件。总体上看,长江流域各级法院都在正确处理各类环境资源纠纷。同时,长江流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仍旧突出,尤其是长江经济带的环境资源案件达66920件,占比55.4%,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,高质量发展的环境司法保障仍旧任重道远。
报告显示,2021年长江流域的刑事、民事、行政案件较为突出地反映了流域性特征,长江保护法立法关注的“总磷污染”流域性环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展现。
2021年,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数量仍然占居三大类型案件之首,共计5090件,其中,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位居首位,共计1333件,占比26.2%,其次是滥伐林木罪,共计1250件,占比24.5%;民事案件240件,其中,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位居首位,共计110件,占比45.8%,其次是水污染纠纷案件,共计63件,占比26.3%。2021年,长江流域发生了“超标排磷”行政案件27件,分布于7个省份。
报告建议,长江流域人民法院需要结合流域案件的分布情况,更加精准地提升流域环境司法保护水平,同时,也需要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衔接,从而助力长江保护法行政规制功能的实现。
报告课题组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到2021年适用长江保护法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共计4件,分别由2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1件非法采矿罪,1件采砂合同案件组成。
报告表示,在这些案件中,长江保护法主要作为法院或公诉机关援引的支撑依据 (但不是重点依据) 来审理案件。案件反映了长江保护法存在规定较为原则、司法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,因此需进一步制定司法政策与解释来细化实施规则,以促进长江保护法的司法效能释放。
与此同时,长江流域生态修复费用的标准与管理尚需统一规范。报告通过对长江流域7个省份的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研究表明,从司法实践来看,长江流域存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。
例如,七省份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分别使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、生态环境修复金 (或资金) 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、生态修复赔偿金、生态补偿金等称谓,反映了长江流域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裁判标准并不一致。同时,由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资金规模较大,对于流域的生态修复资金管理也需要尽快规范化。
报告表示,通过观察长江保护法适用情况,一方面可以深入了解立法意图的实现情况,便于及时发现立法存在的问题;另一方面,可以了解司法功能发挥的情况,便于及时总结司法经验、出台司法政策或司法解释,完善司法体制机制。
该报告由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、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共同完成。报告指出,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,高质量发展的环境司法保障仍旧任重道远,长江流域生态修复费用的标准与管理尚需统一规范。
2021年是长江保护法实施的第一年。前述报告课题组基于长江流域16省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2021年度工作报告以及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提供的数据支持,对长江流域的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。
报告具体分析了刑事、民事、行政、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,重点分析了流域突出的非法捕捞、盗伐林木、超标排磷、环境污染等案件,特别关注了适用长江保护法审结的案件情况,以此观察长江保护法对司法功能发挥的作用。
据不完全统计,2021年度,长江流域共计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20796件。总体上看,长江流域各级法院都在正确处理各类环境资源纠纷。同时,长江流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仍旧突出,尤其是长江经济带的环境资源案件达66920件,占比55.4%,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,高质量发展的环境司法保障仍旧任重道远。
报告显示,2021年长江流域的刑事、民事、行政案件较为突出地反映了流域性特征,长江保护法立法关注的“总磷污染”流域性环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展现。
2021年,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数量仍然占居三大类型案件之首,共计5090件,其中,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位居首位,共计1333件,占比26.2%,其次是滥伐林木罪,共计1250件,占比24.5%;民事案件240件,其中,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位居首位,共计110件,占比45.8%,其次是水污染纠纷案件,共计63件,占比26.3%。2021年,长江流域发生了“超标排磷”行政案件27件,分布于7个省份。
报告建议,长江流域人民法院需要结合流域案件的分布情况,更加精准地提升流域环境司法保护水平,同时,也需要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衔接,从而助力长江保护法行政规制功能的实现。
报告课题组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到2021年适用长江保护法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共计4件,分别由2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1件非法采矿罪,1件采砂合同案件组成。
报告表示,在这些案件中,长江保护法主要作为法院或公诉机关援引的支撑依据 (但不是重点依据) 来审理案件。案件反映了长江保护法存在规定较为原则、司法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,因此需进一步制定司法政策与解释来细化实施规则,以促进长江保护法的司法效能释放。
与此同时,长江流域生态修复费用的标准与管理尚需统一规范。报告通过对长江流域7个省份的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研究表明,从司法实践来看,长江流域存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。
例如,七省份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分别使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、生态环境修复金 (或资金) 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、生态修复赔偿金、生态补偿金等称谓,反映了长江流域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裁判标准并不一致。同时,由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资金规模较大,对于流域的生态修复资金管理也需要尽快规范化。
报告表示,通过观察长江保护法适用情况,一方面可以深入了解立法意图的实现情况,便于及时发现立法存在的问题;另一方面,可以了解司法功能发挥的情况,便于及时总结司法经验、出台司法政策或司法解释,完善司法体制机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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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 >>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,长江保护法